張家港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等級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評定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用于出租的自建房、公寓房、集宿區)。
第三條 評定工作由屬地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
第四條 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建立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統籌推進等級評定工作,協調跨部門、跨區域、存在爭議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問題。
第五條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條件:
1.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設有外墻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但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 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3.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
4.出租房屋內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鼓勵安裝使用電器線路火災報警系統。
5.出租房屋窗戶和陽臺嚴禁安裝難于向外開啟的金屬柵欄或影響逃生救援的障礙物,出租房屋外窗規格應滿足高度不低于1米、寬度不低于0.8米的要求。
6.出租房屋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部位至少設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軟梯;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層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7.出租房屋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8.出租房屋內安裝、使用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出租人應當為出租房屋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電線敷設應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護,嚴禁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用電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9.出租房屋不得在臥室內使用明火。嚴禁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內使用燃氣。
10.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和電梯前室停放或者對電動車蓄電池進行充電。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等級分為“安全、不合格”兩類。
第七條 出租房屋符合第五條所列標準的,評定為“安全”等級,有任意1項或多項未達標準的,評定為“不合格”等級。
第八條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等級評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嚴禁私自降低標準。
第九條 各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在核準等級的基礎上,對評定為“安全”等級的,統一張貼綠色的“安全出租戶”標牌。
第十條 各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等級評定檔案,記載等級評定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必須向村(居)委提出居住安全等級評定申請,經評定為“安全”等級的方能出租。
第十二條 對已評定為“安全”等級且仍在出租的房屋每半年至少復評一次,復評為“不合格”等級且仍需出租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整改,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及時重新核準評定,核準評定仍為“不合格“等級的不能出租。
第十三條 違反規定出租房屋居住的,根據《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331”專項行動追責清單》、《蘇州公安局關于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張家港市居住房屋出租領域失信懲戒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依法從嚴懲處,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等級與新市民入學、入醫等同城待遇掛鉤,具體詳見《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計分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傳送門:張家港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告知書(點擊閱讀)
張家港房產網App
好房隨時掌握